心得

你知道嗎?照片上傳到IG等社群網站後,別人就能以「嵌入」的方式使用它

2020-04-12

現在內容農場很多,不少網站甚至會沒經過別人的同意及授權,就利用Instagram上的嵌入語法來取得照片。

然後將語法放進他們的網站中變成一篇文章,同時在網頁裡插入廣告來賺取廣告金。

相信不少人對於這樣的作法非常反感,畢竟有些照片得來並不容易。

 

但你知道嗎?使用嵌入語法的方式將照片放進文章中,因沒有「下載再重新上傳照片」而不構成盜圖條件,甚至也不需要經過著作人的同意及授權便可以以這樣的方式使用。

創作者求助無門也只能自己吞了這口氣……

 

詳細情況如下:

 

事件經過

2019/5/15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國際知名雜誌「柯夢波丹」網站,他們寫出了「抹茶狂熱者注意!2019IG大受歡迎抹茶甜點」TOP10名單大更新~抹茶山蛋糕、熔岩大理石抹茶、抹茶濃厚提拉米蘇無敵超人氣」的文章。

身為抹茶控的我當然也有注意到這篇,但因為一看就知道只是把別人的照片變成一篇文章,再插入廣告來賺取廣告金,所以我根本不會去點。

結果在朋友的告知下,我還是點了這篇文章,因為他們未經過我允許就把我的圖嵌入在他們的文章中。

 

得知被以這種方式使用照片,當下我白眼翻到天花板,但由於我準備上日文課所以沒有馬上處理,僅有截圖及錄影存證。

下了課後我便開始處理此事,以下為對話內容:

對話內容 1

:「您好,貴公司的文章報導『抹茶狂熱者注意』一文中,未經允許使用了我Instagram的照片作為內容,請貴公司妥善處理此事,若貴公司不願處理,本人將會到保智大隊提交證據。」

 

對話記錄 2

PS:截圖中能看到網頁中是有插入廣告的

柯夢波丹:「您好:我們是使用嵌入的方式,保留原出處,不是下載後重製,若希望拿到的話,馬上處理,謝謝。」

:「所以使用嵌入的方式就能這樣任意使用圖片,不需要經過作者同意?我們上傳到IG不是給你們用的,你們只表示撤除,連道歉都沒有?證據皆已截圖保存,不是撤除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好嗎?」

 

對話截圖 3

柯夢波丹:「您好,因非上班時間無法立即處理,現在已從網站上撤除您公開在社群平台上的作品照,很可惜這次沒機會讓更多網友欣賞到您的作品。」

:「本人並不會覺得可惜,尤其是這樣未經同意就擅自取用他人照片的文章。倒是為貴公司處理事情的態度感到可惜,真沒想到柯夢波丹這樣的大公司竟然是如此做事的,竟然從頭到尾連一個道歉都沒有?」

 

後面就沒有對話了,因為我被已讀不回了。

綜合以上的對話,也就是柯夢波丹覺得照片是以「嵌入」的方式給使用了,不是下載再重新上傳至他們的網站,所以沒有違法。

因為我在網路上都找不到相似的案例,只找到一則Youtuber提告他影片被人嵌入至文章內的案子然後敗訴了。

最後我便決定前去報案,畢竟我是真的想弄清楚,被這樣吃豆腐我是真的只能認命嗎?

或許有人會問我怎麼這麼生氣?還直接提到保智大隊?

那是因為我之前就被盜過圖了,詳細請看這裡

 

報案前準備

既然要提告,自然是要先準備證據,在報案前有看過幾位處理盜圖事件的部落客分享,所以大概知道要準備哪些,我自己分享我的經驗。

 

1.原始圖片及照片資料

這個最重要了,也是提告的主要證據。

由於我的被盜圖方式是「Instagram」語法嵌入,所以我不需要做比對圖,上面就有我的帳號了。

我的照片此次提供了IG截圖、修圖前的原圖、修圖後的照片,還有照片的資訊內容。

 

2.對話紀錄

雖然說沒有和對方告知他們侵權一樣也能提告,但若是有和他們公司聯絡了,記得一定要當作證據準備。

 

3.以上資料燒成光碟

我覺得我的案件比較單純,所以需準備的資料並不是特別多,畢竟我有Instagram 截圖和對話紀錄佐證。

 

這邊我要提醒各位,證據記得全部印彩色!管你什麼對話還是照片,印黑白的會被退件,我傻傻的全印黑白,所以還要補寄彩色版證據過去。

記得要寄掛號,不然警方說沒收到就死無對證囉!

 

報案流程

日期:2019/5/21

報案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安豐路66號

提醒:在網路上有看到有人說可以去中和報案(應該是舊情報),但我去時門口的警察說要到新店去,怕撲空的話就直接去新店。

報案經過:

抵達了新店的保二刑警大隊,一進去發現大門深鎖,完全沒人,後來是遇到了裡面的清潔阿姨後我才知道著作權的部分在後面大樓。

走到後面大樓後按門鈴卻是無人反應,於是我只好打電話,然後就有人幫我開門了,而且也有人帶我到三樓等候報案。

 

13:30

稍等了一下後調查員就來跟我了解事情的經過,我講述完後他拿了我的資料到位置上研究。

後來幾個警察從外面回來加入討論,他們在討論這樣的方式到底違法不違法。

 

14:10

討論的四個警察走過來,同時拿著列印出來的著作權法條例,問我說我要告哪一條?因為柯夢波丹並未下載我的照片再上傳,所以沒有做出著作權內的「重製」的違法部分,而且他們說點擊後會導向我的IG貼文。

因為之前有 YouTuber 的影片被嵌入網站然後提告輸了,所以他們覺得柯夢波丹並不違法。

 

PS:前面我有提到此案件,但我個人覺得一種是影片,一種是照片,情況不同。

再加上我來之前當然有查過資料才來,一是看到網路上的律師分享後,得知「分享連結」是合法,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但是轉貼他人著作則需要授權。

二是我有先在網路上有先詢問當時為部落客許願池社團、台灣自媒體產業發展協會的法務陳向晞老師和其他主攻著作權的律師詢問過。

綜合幾個條件後才決定前來提告。

 

所以對於警方所提出的部分我覺得困惑,我表示:「柯夢波丹都在網站內放廣告賺廣告金了,等於用我的圖賺錢,這樣還合法?」

結果四個警察其中一位長髮的女警察說:「妳沒有證據他賺取廣告金。」

雖然我截圖上就有插入廣告的證據,但警察根本不願意相信我說的話就是了。

 

另一位男警察則表示:「妳堅持要提告我們一定會受理,但妳要想清楚,因為妳這樣會有機會被反告誣告。」

其他警察也跟著附和。

聽到這部分我慌了,我並不想被人家盜圖使用還惹一身罪,於是我立刻求助法務陳向晞老師,他告訴我一樣提出著作權法,畢竟有沒有違法是檢察官判斷的。

法務希望警察能和他通話,結果警察直接口氣很差的說他們只和檢方聯絡,同時還說一堆律師、法務根本不懂⋯⋯

最後我一樣堅持提告,瞬間收穫了幾個難看的表情和「會被反告誣告」的警告。

 

14:25

開始做筆錄,筆錄的部分會有攝影機錄影。

問題部分很多,自己也不是完全記得清。

不用擔心自己口條不好,像我是個不擅長用語言表達的人,但因為我有事先準備以及問題都在電腦螢幕上可以看,所以我沒有答非所問。

大致整理一下還記得的筆錄內容。

1.照片所有權是誰?

2.照片拍攝時間?

3.照片第一次公開發表的時間?

4.對方如何侵權?

5.提出的證據有哪些?

6.怎麼知道被盜圖的?以及得知時間、地點?

7.是否有向對方聯繫?

8.照片上是否有標示版權及防盜宣語?

9.對方發文的時間?

10.調查員是否有和你說過智慧財產權youtube影片的案例?

11.以上內容是否實在?有無需要補充?

12.提告的對象

13.被侵權的內容是什麼?(攝影照片也算美術作品)

 

15:05

筆錄完畢,所有筆錄資料做過確認後,每張紙上都要簽名。

有修正的地方也要簽名。

 

15:30

在三聯單上簽名

 

16:00

拿到三聯單離開。

一定要拿到三聯單才是確定有報到案!

 

報案流程結論

時間一定要預留充足,反正我後面的行程整個大遲到。

建議攜伴前來報案,不然可能會被警方嚇到不報案就離開。

這一整天的行程真的是把我給氣哭了,到底為什麼我的照片被人家用嵌入的方式使用,我還要遭受這種罪?

BTW,法律系朋友表示根本沒有「會被反告誣告」這件事情。

 

收到刑事傳票

2019/12/26

距離報案日2019/5/21 已經過了超過半年了,我以為這件事情會不了了之或是怎樣的,但沒想到我竟然在都快將此事遺忘時收到傳票。

信件內容是要我 2020/1/8 前去台北地方法院。

依照日期我去了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看完後也覺得這樣的方式並無犯法。

 

但網頁中有插入廣告,那不就是用我的照片來賺取廣告金嗎?還記得在報案時我被質疑這件事情,於是我在來之前有特別再印出含廣告的截圖給檢察官。

最後檢察官註記完畢後就結束。

 

不起訴處分書

2020/2/7 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這邊來和大家分享一下裡面不起訴的原因。

 

1.用嵌入的方式使用別人的照片不違法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迭認:「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網站之圖片或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收聽,而將該圖片或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需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等語。」

|結論:智慧財產局覺得,「嵌入」算是一種超連結,因為點擊會直接到我的matcha_tw的IG,所以不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並且也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也就是我)的同意。

 

2.用嵌入碼寫出一篇文章並收費廣告,也就是用我的照片去賺錢,這樣合法嗎?

(原文應該是:用IG嵌入碼取得照片,並寫出一篇文章並收費廣告,也就是用我的照片去賺錢,這樣合法嗎?)

👉🏻該廣告為隱形眼鏡之廣告,與系爭照片完全無涉,又依據一般使用網路之情形,該廣告並非僅會出現於柯夢波丹網站上嵌入告訴人Inatagram之頁面,而是凡民眾點閱柯夢波丹網站均可能出現該廣告,是被告等無利用告訴人之著作收取廣告收入之情形,是被告等並無利用告訴人之著作收取廣告收入之情形,應可認定。

|結論:因為不是只有點那篇文章才有廣告,只要點進去柯夢波丹網站都有可能出現這個廣告,所以沒有用我的照片來收取廣告金。

りしれ供さ小?(我真的看不懂這段)

 

所以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關於「嵌入」的功能

 

在 Instagram 查看這則貼文

 

找茶企劃🍵(@matcha_tw)分享的貼文 張貼

這邊為此次的重點「嵌入」做說明,嵌入的結果就如同以上,只要在IG上取得語法就能得到這樣的結果。

檢察官表示:並未將照片下載再重新上傳,同時頁面顯示創作者的帳號並且點擊能至IG頁面,這樣是「合法使用」的。

 

Instagram 電腦網頁版的右上角有個三點的按鈕,從這裡就能取得語法插入進網頁中。

也就是說不需要自己去拍照,只要在IG上看到喜歡的照片,以這樣的方式嵌入進網頁中,再寫點文字(沒去吃過)就能生出一篇文章囉!

原本想寫一篇範例,但想想還是算了,畢竟網路上這種看圖說故事的文章很多。

 

心得

好吧,照片還是少放在提供語法給別人嵌入使用的網站好了。(Ex:FB、IG)

放在部落格最安全了,因為照片若要被使用的話一定被需下載再重新上傳,這樣也才構成「盜圖」的條件。

所以,上傳到社群,你的照片就不是你的照片了。

 

「嵌入」算是一種超連結,不算盜圖使用?

檢察官說是就是吧!結論就是創作者被這樣使用照片也是求助無門。

該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呢?那就是將IG帳號不公開才能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或許你是不介意這樣被使用照片,但每個人的感受都是不同的。

對於我而言每張照片都是有故事的,看著一張照片我能想起很多事情,像是前去拍照的過程、品嚐完的心得等等。

更不用說一張照片的成本,其中有相機費用、交通費、餐點費、Adobe Photoshop 正版月租費、相機及鏡頭的購入費用、電腦和電費等。

明明就是以別種方式來用創作者的照片,卻因為現在的法律而不構成「盜圖」條件,我覺得這對真正認真的創作者很不公平。

完全沒去過、自己也沒吃過,抓一抓語法就生出來一篇文章,文章其中還有廣告可以賺錢。

經過我這次的事件得到的結果,才知道原來在法律上這樣是合理的。

他們不用為自己這樣的行為道歉,我連道歉都討不到,也討不到任何公道。

對於這樣的著作權法我感到心寒。

 

即便我覺得內容農場可惡又怎樣?法律認同他們的行為、一堆人還是願意點閱這樣的文章。

難道真正的創作者就只能被剝削權利嗎?

為此我對於撰寫部落格文有一段時間不再有熱情,即便我對抹茶還是深愛,但因為這件事情我真的覺得心很累。

所以我選擇只在臉書發文,IG只留下限時動態的功能,因為臉書貼文即便被嵌入還是無法讓內容網站發揮看圖說故事的技能。

 

在這件事情發生後,我就想:我花費這麼多時間,難道就只是提供免費素材給那些內容農場使用嘛?

做的那麼不開心,那我繼續做幹嘛?畢竟我又不靠這個過生活。

於是部落格漸漸荒廢,一個月寫一篇就很了不起。

就在我部落格草不知道長多高時,2020年2月23日,蘇打綠在青峰的演唱會上合體。

在現場的我感動到大哭,因為每天抱著期待、心心念念的他們終於回來

同時他們還發佈了一首讓我聽完後,會心中充滿希望的 Tomorrow will be fine.

因為他們的回來、因為這首歌,讓我有動力重新寫起部落格。

我知道他們這次能夠回歸費了很大的力氣,相較之下我受的這點小挫折又算什麼?

 

「受傷了 誰都會哭泣 哭完了 別否定過去 快樂的 美好的 都還在這裡 等著你。」

謝謝蘇打綠,也謝謝這首《下雨的夜晚》,讓我能夠再次站起來。

 

↑相較之下臉書雖然有嵌入功能,但因為其中的貼文文字無法刪除的緣故而比較不容易被內容網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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